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积极推进《百万人才进海南行动计划(2018-2025年)》,加快推动海南自贸港建设和昌江绿色可持续高质量发展,进一步做好昌江发展急需紧缺的人才认定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急需紧缺人才认定管理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并重的原则,坚持业内认可、社会认可、市场认可的原则。
第三条 急需紧缺人才的认定工作,在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由县委人才办牵头协调,各相关单位共同组织实施。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昌江县内进行注册且在我县实质性运营的用人单位急需的紧缺人才。
第二章 认定范围与条件
第五条 急需紧缺人才的认定对象,不受国籍、户籍限制,符合下列标准的人才,可申报认定。
(一)综合认可标准。
1.世界500强企业在昌江县注册设立的子公司或分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界定为“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其他人员”可包括CEO(首席执行官)、CFO(首席财务官)、COO(首席运营官)、CTO(首席技术官)等公司自由设立的高阶管理岗位;
2.在昌江县新注册或整体迁入的企业总部或者区域总部的高级管理人员;
3.在昌江县注册设立市场主体并开展实质性运营,年度企业纳税总额300万元以上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持股比例超过25%的大股东及主要经营管理者;
4.服务于昌江县重点用人企业,且其综合所得在海南汇算清缴后年度缴纳个人所得税达到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人员。重点用人企业由县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报县委人才办备案后实施;
5.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个人合伙人、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个人股东及天使投资个人;
6.事业单位、县属国有企业和昌江县重点用人企业引进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QS世界大学排名前200名高校的毕业生(其中县级医疗卫生岗位可放宽至普通高校全日制本科生,乡镇卫生院医疗卫生岗位可放宽至临床医学专业普通高校全日制大专生),全日制博士、硕士毕业生年龄分别不超过45周岁、40周岁,全日制本科、大专毕业生年龄不超过35周岁(以当年度1月1日为年龄计算截止日期);
7.事业单位、县属国有企业和昌江县重点用人企业引进的副高级以上职称专业技术人员,医疗领域可放宽至中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
(二)行业认可标准。符合《昌江黎族自治县急需紧缺人才需求目录》(如目录调整,以新发布目录为准)的各项条件要求的人才。
第六条 急需紧缺人才除应当具备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的工作作风;
(二)业绩明显,成绩突出,身体健康;
(三)在我县全职工作,与在我县注册且在我县实质性运营的用人单位签订3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在我县至少依法连续缴纳3个月及以上社会保险,柔性引进的在本县依法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提供3个月以上个人所得税清单);
(四)全职工作的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柔性引进的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特别急需紧缺的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
第七条 在职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不列入认定对象,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八条 急需紧缺人才认定不受名额限制,认定申请常年分批受理。
第九条 急需紧缺人才认定程序:
(一)单位申报。申请人所在用人单位将认定申请提交县人才服务“单一窗口”受理,并提供有关材料。
(二)审核公示。县委人才办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对申请人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核。对拟认定的急需紧缺人才,由县委人才办在昌江党建网上进行集中公示,公示期7天。
(三)认定发证。公示无异议的,县委人才办作出认定意见,并发放人才证书。
第十条 急需紧缺人才认定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昌江黎族自治县急需紧缺人才认定申报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三)劳动合同;
(四)在海南缴纳个人所得税清单或社会保险缴纳记录单(提供3个月以上);
(五)《昌江黎族自治县急需紧缺人才需求目录》对应的认定岗位所需具体佐证材料。
第十一条 教育和卫生领域急需紧缺人才分别由县教育局和县卫健委开展认定,报县委人才办备案。
第四章 人才待遇
第十二条 经认定的急需紧缺人才,符合《海南省引进人才落户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的,可在我县工作地或实际居住地申请落户。
第十三条 经认定的急需紧缺人才,其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入学按照我县义务教育招生政策免试就近划片入学。其子女转学按我县转学工作办理流程及相关规定办理。如认定为高层次人才,其子女接受教育按省、县现行的人才政策相应条款执行。
第十四条 经认定的急需紧缺人才,按有关规定执行与本省户籍居民相同的限购政策。未购买住房或未享受保障性住房的,列入我县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可按有关规定享受我县安居房配售资格。
第十五条 经认定的急需紧缺技术技能人才,年龄在55岁以下的,可按照《昌江黎族自治县引进人才住房保障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享受3000元/月的住房租赁补贴(累计发放不超过36个月,政企1:1)或3.6万元/年的购房补贴(累计发放不超过3年)。
第十六条 实际引进并在昌江工作但尚未落户的急需紧缺人才,可参照本省居民同等条件购车。
第五章 认定管理
第十七条 依据本办法认定的急需紧缺人才,认定周期为3年,在认定周期结束前3个月内应进行重新认定。没有继续认定的,不再享受相关服务保障待遇。
第十八条 经认定的急需紧缺人才不在我县工作的,本人和用人单位应及时于15天内书面向县委人才办报告;自人才离开次月起,取消急需紧缺人才认定资格并停止享受服务保障待遇。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急需紧缺人才认定资格并停止各项服务保障待遇:
(一)被纳入个人诚信黑名单的;
(二)学术、业绩、贡献弄虚作假的;
(三)受纪检监察机关审查调查并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
(四)受到刑事处罚的;
(五)违反有关规定出国(境)逾期不归的;
(六)其他需要取消紧缺人才认定资格并停止享受服务保障待遇的情形。
第二十条 单位或者个人协助申报人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证明或作出虚假审核意见的,将列入诚信黑名单,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并除追回相关补贴及享受的待遇外,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单位或个人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昌江黎族自治县急需紧缺人才需求目录》原则上每两年进行一次动态调整,也可根据全县产业发展需要进行临时性调整。
第二十二条 相关人员同时被认定为海南省高层次人才和昌江黎族自治县急需紧缺人才的,可享受的人才待遇属于同一性质的,采“从高从优”原则,不叠加享受;不属于同一性质的,可同时享受。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委人才办会同有关单位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