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化镇

昌江黎族自治县城乡医疗救助 实施细则(修订)
发布时间2016-02-25
 昌江黎族自治县城乡医疗救助

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我县城乡医疗救助体系,健全社会救助体系,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城乡医疗救助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琼府办20107号)和《海南省民政厅、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海南省卫生厅关于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琼民救助〔20137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城乡医疗救助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救急救难,简便易行的原则。

(二)坚持政府财政投入为主,其它筹资方式为辅的原则。

(三)坚持城乡一体,突出重点,分类救助的原则。

(四)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五)坚持属地管理、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的原则

 

第二章  救助对象和范围

第三条  城乡医疗救助实行属地管理,凡属本县常住户口的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孤儿、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人员、特困家庭的重病人员及县政府确定的特殊困难人员,都可以申请医疗救助。

第四条  下列情况不予救助:

(一)吸毒治疗的;

(二)交通事故中肇事者治疗的;

(三)斗殴事件治疗的;

(四)有法定单位或个人从事社会和经济活动中引起的工伤和中毒事件治疗的;

(五)国家规定专项救助政策特定的重大疾病治疗的。

第五条 具有双重或多重身份的城乡医疗救助对象,按照就高原则享受其中一种身份的医疗待遇,但不能重复享受。

 

第三章  救助方式和标准

第六条  救助方式和标准

城乡医疗救助采取资助救助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救助、大病医疗救助、重特大疾病救助和临时医疗救助五种方式,以大病住院救助、重特大疾病救助为主,兼顾日常、居家和临时救助。

(一)资助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资助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孤儿、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及县政府确定的特殊困难对象,参加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门诊医疗救助。城乡门诊医疗救助对象为城市低保对象中“三无” (无抚养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 人员、农村五保对象、孤儿、重点优抚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人员、需长期维持院外治疗的重病人员。门诊救助标淮:每人每年累计门诊救助不超过300元,用于门诊和购药。

(三)大病医疗救助。大病医疗救助不设起付线,实行住院和居家治疗的医前、医中或医后救助。

1、住院救助。(1)救助封顶线。城市低保“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和孤儿大病救助标准年累计封顶线15000元;城乡低保其他对象、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大病救助标准年累计封顶线10000。(2)救助比例。在扣除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各类医疗保障和保险报销后,个人自付部分原则上按以下规定比例给予救助:①城市低保“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孤儿大病救助在年救助封顶线内,个人自付部分每次救助比例按100%救助;②城乡低保其他对象、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大病救助在年救助封顶线内,个人自付部分每次救助比例按60%救助。(3)二次救助。救助金额达到封顶线后,经第一次救助后个人实际自付部分还超过50000元以上的,可给予救助对象二次救助,但第二次救助标准不超过8000元。

2、居家救助。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孤儿和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患慢性疾病或特殊病种,长期住院治疗效果不佳且医疗费用难以承担,经医疗救助对象或亲属强烈要求通过居家草药、中药等民间方法治疗的。由医疗救助对象或委托人凭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签定证明及近年的其它医疗凭证提出申请。最高限额原则上为大病救助年封顶线的60%,县级民政部门在封顶线内视情况进行病中分期或一次性给予救助

(四)临时医疗救助。

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孤儿、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以外的其它特困家庭成员,因患大病住院治疗造成生活特别困难。住院治疗产生的医疗费用,在扣除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各类医疗保障和保险报销后,个人自付费用部分超过4000元以上的,并原则上按家庭困难程度、病种、医疗支出等实际情况给予不高于40%比例的救助,每人每年累计救助封顶线为10000元。未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各类医疗保障和保险的,治疗费用超过10000元以上的,救助最高限额为年封顶线的30%,县级民政部门在年封顶线内视情况进行分期或一次性给予救助

(五)特重大疾病救助。

 患重特大疾病的农村五保、城乡低保户、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低收入老年人、重度残疾人以及其他患重特大疾病、个人负担基本医疗费用8000元以上的城乡低收入困难家庭人员,在扣除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各类医疗保障和保险报销后,救助比例原则上不低于70%,救助标准年累计封顶线20000元;限定救助病种范围和定点医院。救助病种和定点医院依据《海南省民政厅、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海南省卫生厅关于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琼民救助20137号)执行。同时符合大病医疗救助、特重大疾病救助二种方式的医疗救助对象,选择其中一种救助方式。     

(六)超过城乡医疗救助封顶线情况特殊的,救助金额在3万元以下经县“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协调小组”批准;救助金额在3万元以上(含3万元)的经县政府批准。

门诊救助标准、医疗救助封顶线和医疗救助对象可根据我县社会经济的发展水平、物价上涨幅度和医疗救助基金筹集等情况适时调整或确定。

 

第四章   医疗救助申请审批程序

第七条  城乡医疗救助申请和审批程序

(一)资助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程序。由乡镇人民政府或相关部门提供资助名单,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将资助救助对象的个人缴费所需经费报县级财政部门审批后,从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专账划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账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专账,由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经办机构办理有关手续。

(二)门诊救助程序。门诊救助对象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及低保证、五保证、孤儿福利证、优抚证、残疾证等相关证件,直接到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或购药,由定点医疗机构的救助窗口在规定限额内给予报销。

(三)大病住院救助程序。大病住院救助对象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及低保证、五保证、孤儿福利证、优抚证、残疾证等相关证件直接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救助对象出院后凭以上证件,直接在定点医疗机构的救助窗口按规定比例给予救助。

(四)大病居家救助、二次救助和临时医疗救助程序。由救助对象提交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和低保证、五保证、孤儿福利证、优抚证、残疾证等相关证件的原件、复印件、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鉴定证明、发票(大病居家救助除外);此外,大病居家救助还需提交近两年内的住院治疗凭证,临时医疗救助提交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凭证或未报销证明。患者向所在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村(居)委会调查初审并在村(居)委会公示2天无异议后,填写《海南省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经乡镇政府审核,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重特大疾病救助程序。农村五保户、城乡低保户、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到医疗救助“一站式”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后,患者(或其亲属)办理相关手续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备案,对于申请特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的其它困难群体,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县级民政部门申请救助。

(六)转诊、急诊、急救办理程序。对因转诊、急诊、急救经批准到非定点医疗机构和外地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出院后凭有关资料先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报销,再凭经办机构出具的结算清单和发票到县民政局申请医疗救助。县民政局按规定比例予以救助。

 

第五章  基金筹集和管理

第八条  基金筹集和管理

(一)基金筹集。

1、县财政纳入年度预算安排的资金;

2、中央和省级财政拨付的资金;

3、从福利彩票公益金中安排的资金;

4、社会捐赠、赞助的资金;

5、利息收入等。

(二)管理使用。

城乡医疗救助基金要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实行专账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并推行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统一筹集、互相调剂使用机制。县级财政部门在社会保障财政专户中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基金专账”和“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专账”,用于办理资金的汇集、核拨、支付等业务;县级会计核算部门设立“城市医疗救助支出专账”和“农村医疗救助支出专账”,用于办理资金的核拨、支付等业务;县级民政部门要建立城乡医疗救助的门诊医疗救助、大病医疗救和临时医疗救助等明细台账和救助档案。

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应全部用于补助救助对象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不得挤占挪用。收支要基本平衡,适度留存,基金结余要按规定及时结转下年度使用,不得转作本级财政下年度预算。

重点优抚对象医疗救助所需资金原则上从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中列支,不足部分可从县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中统筹安排、调剂使用。

(三)基金支付及费用结算。

1、县级民政部门每季度向县财政部门报告救助资金支出情况,并提交下季度资金使用计划。县财政部门每季度预拨下季度救助资金,由县级民政部门统一支付。

2、县级民政部门依托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信息平台,建立医疗救助管理信息系统,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行信息共享、监管统一、结算同步。

3、定点医疗机构每月或每季度发生的医疗救助费用报县级民政部门复核后,县级民政部门直接将救助资金拨付给定点医疗机构。

4、二次救助和临时救助资金,经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后,将救助资金直接打入救助对象的“一卡通”存折。

 

第六章   医疗救助服务

第九条  医疗服务

医疗救助原则上实行定点医疗制度。承担医疗救助服务的定点医疗服务机构与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机构一致。

(一)加强定点医疗机构管理。门诊医疗救助原则上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村卫生室和乡镇卫生院承担;大病医疗救助原则上由镇卫生院和县级以上医院承担。城乡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由县级民政和卫生部门选定后,县级民政部门以协议形式予以明确并向社会公布。承担医疗救助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张贴就医指南,保证服务质量,方便困难群众就诊。救助对象持有效证件到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要落实减免政策,控制医疗费用。

(二)规范医疗救助服务项目。由县民政部门会商县卫生部门确定。救助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疗服务标准,原则上参照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障甲类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确定。

(三)大病住院的医疗救助对象。定点医疗机构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各类医疗保障和住院医疗救助报销金额内减收住院押金,出院实行“一站式”同步结算服务。

 

第七章    管理机构和监督

第十条  加强组织领导

(一)加强领导。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领导,进一步健全城乡医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和困难,落实必要的工作人员和工作经费,抓好各项政策的落实。县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政府办、县民政局、县卫生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审计局等单位主要领导为成员的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协调小组,下设城乡医疗救助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

(二)加强部门协调。县级民政部门负责医疗救助审批等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城乡医疗救助具体审核报批等服务工作;村(居)委会根据县级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的委托,承担城乡居民医疗救助有关管理工作;卫生部门负责做好医疗救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衔接工作,确定承担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医疗机构,监管医疗救助治疗费用的增长情况;人社部门负责做好医疗救助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衔接工作,提供救助对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情况、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甲类用药目录、诊疗项目设施目录;财政部门负责预算安排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和工作经费,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并制定管理办法;审计部门对医疗救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确保资金安全和合理使用。

(三)加强监督。人大、政协、纪检、审计等部门要加强监督,对相关责任单位或个人违反有关规定,玩忽职守、弄虚作假等行为,要予以严肃处理,触犯法律的要追究刑事责任。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医疗救助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依照有关法律严肃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级民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200879日印发的《昌江黎族自治县城乡居民医疗救助管理办法(试行)》(昌府办〔20085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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