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考核制度,规范干部管理,不断深化党的建设制度改革,促进干部转作风,为海南建设自贸区(港)贡献昌江力量提供坚强的组织保障,近日,昌江县委印发《昌江黎族自治县党群和人大工作综合考核评价暂行办法》《昌江黎族自治县公务员调动管理办法(试行)》等两项制度文件,并修订完善《中共昌江黎族自治县委管理及向县委备案的干部职务名称表》。
2018年度起开展党群和人大工作综合考核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健全领导干部考核评价体系,促进各级领导干部树立正确的政绩观,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为海南建设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打下坚实的基础,参照《海南省市县党群和人大政协工作综合考核评价暂行办法》,昌江县委结合实际制定出台了《昌江黎族自治县党群和人大工作综合考核评价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综合考核办法》),自2018年考核年度起实施。
《综合考核办法》明确了考核对象为乡镇和县直机关单位,考核指标主要由党的组织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思想文化工作、统一战线工作、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全面深化改革、军民融合发展、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等8个一级指标组成。对乡镇和县直机关单位分开考核、分别计分,实行正面加分和负面扣分,强调“一票否决”,在年度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中被评为不达标的,综合考核等次评定为不合格。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及成员年度考核和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对考核等次为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并由县委领导对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提出整改要求。
新录用公务员:服务满五年方可调动
为进一步规范昌江县内公务员调动管理工作,严肃组织人事工作纪律,保持公务员队伍的相对稳定性,昌江县委制定出台了《昌江黎族自治县公务员调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调动办法》)。
《调动办法》明确了昌江县内公务员调动的基本条件和程序,规定公务员的服务年限为五年,其中2014年2月28日之后新录用的乡镇公务员,须在昌江乡镇服务满五年(含试用期);县直机关单位公务员,须在昌江县内服务满五年(含试用期)。《调动办法》对调动的程序进行了规范,明确规定公务员的调动(含调入调出)须经县委常委会讨论决定,调入的还需征求分管县领导的意见,严把公务员调动的入口关和出口关。《调动办法》还明确了办理调动需要提交的材料,并强调了纪律要求和其他事项。
全面下放科员级干部管理权限
压实各级党委(党组)干部管理主体责任
为进一步理顺昌江县管干部管理权限,规范领导职数管理,推进干部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昌江县委决定对2010年11月印发的《中共昌江黎族自治县委管理及向县委备案的干部职务名称表》进行修订,并将修订后的《中共昌江黎族自治县委管理及县委委托县委组织部管理的干部职务名称表》(以下简称《职务名称表》)予以印发实施。
修订后的《职务名称表》全面下放了科员级干部管理权限,除政府直属的未设党组的副科级单位副职和任各单位党委(党组)成员的科员级干部由县委委托县委组织部管理外,其余科员级岗位的管理权限全部下放至各单位党委(党组)。同时组织部门要加强对各单位党委(党组)选人用人的把关,要求副科级单位副职及独立核算股级单位正职须在动议后由单位党委(党组)报县委组织部批复同意,隶属政府管理的国有企业领导班子成员须在动议后由县政府国资委党委报县委组织部批复同意。
为切实加强各单位党委(党组)对干部人事工作的领导,有效督促各单位党委(党组)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昌江县委同时印发了《昌江黎族自治县科员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流程》,对各单位党委(党组)选拔任用科员级干部工作程序进行了规范,压实各单位党委(党组)履行干部管理的主体责任,强化干部队伍管理,做到管人管事管思想。文件还要求各单位党委(党组)每年年初对上一年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进行自查,形成自查报告上报县委组织部,进一步加强对各单位党委(党组)选人用人的指导,强化对各单位党委(党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
(干部科,2018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