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水村

昌江黎族自治县城乡特殊困难群众特别救助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6-01-15

  昌江黎族自治县城乡特殊困难群众

  特别救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制度,规范我县城乡特殊困难群众特别救助工作,根据《昌江黎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特别救助主要是指对在日常生活中遇到重大疾病、严重意外伤害与意外事件等各种临时性、突发性情况,并在依照规定全面享受了其它现有的各种社会保障、救助和帮扶后,基本生活依然无法保障的城乡特殊困难家庭,给予非定期、非定量救助的一种临时性生活救助制度。

  第三条  特别救助遵循以下原则:以人为本,救急救难,及时适度;公开、公平、公正;与各专项社会保障救助制度相衔接;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  县民政局、民宗委按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第二章   救助范围

  第五条  特别救助的主要对象为具有本县常住户籍的以下城乡特殊困难家庭:

  (一)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和其它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但由于本办法第二条所指特殊原因,在全面享受其他现有社会保障、救助、帮扶后基本生活依然出现较大困难的。重点包括:农村五保户、孤老、孤儿、城乡低保家庭、重度残疾家庭、重点优抚对象、失独家庭等。

  (二)在最低生活保障和其它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之外,由于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城乡低收入家庭,重点是处于低保边缘的困难家庭,按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城乡低保标准1.5倍以下核定。

  (三)县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

  第六条 下列情况不予救助:

  (一)因打架斗殴、酗酒、赌博、吸毒等违法行为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二)家庭成员有就业能力而无正当理由拒绝劳动就业,不自食其力的;

  (三)有赡(扶、抚)养能力的义务人未依法履行赡(扶、抚)养义务的;

  (四)不按要求提供申请资料或补办申请审批手续,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的;

  (五)县民政部门认定的其它不予救助的情形。

  第三章  救助方式

  第七条  特别救助以家庭为单位进行,救助方式包括现金救助、实物救助和提供服务等,原则上同一事由在一年内不能重复申请,符合条件的特殊困难家庭每年申请特别救助不能超过两次。如遇特殊情况,经报县政府同意,可适当增加救助次数,提高救助标准。

  第八条  特别救助标准:

  具体救助标准由负责特别救助工作的主管部门按照救助对象实际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和救助资金管理情况,本着“保基本、广覆盖、可持续”的原则,按以下情形和标准予以救助:

   (一)医疗救助。

  家庭成员中患有重大疾病或慢性病,在扣除各种社会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报销部分和社会帮困救助后,仍因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超过2万元(含2万元),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的,县民政部门可视情况给予不高于5万元额度的特别救助。对已认定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交不起住院押金的,县卫生部门与定点医疗机构协商,采取由定点医疗机构垫付的办法解决;对急重症转诊病人在非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由县合管办出具住院押金和风险评估意见,县民政部门视情况给予一定数额的现金救助,原则上住院押金先行垫付每例最高不超过5万元。出院结算完毕后,县民政部门从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资金中抵扣收回住院押金。 遇特殊情况,及时报县政府审批后执行。

  (二)教育救助。

  对特殊困难家庭子女,小学生每人每月补助生活费100元;初中生每人每月补助生活费150元;普通高中生每人每月补助生活费200元,每人每年免除住宿费300元,上述生活费补助按年一次性发放。家庭有子女上大学,在享受各类教育救助后,仍因子女学费支出过大导致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每生每年按6000元的标准进行补差救助。

  (三)危房改造扶持。

  对唯一的自有住房已构成D级危房的农村家庭,每户按建筑面积60平方米,扶持资金 10万元的标准给予建房补助,由县民宗委统一纳入全县危房改造工作整体推进,补助资金从特别救助资金中提取,其他危房改造资金应优先扶持特殊困难家庭危房改造。对住房困难的城镇特困家庭,县住建局核实后,优先安排公租房,解决其住房困难问题。

  (四)其他救助。

  因车祸、溺水、矿难、火灾等人身意外伤害、重大事故、意外事件等特殊情况,在扣除各种赔偿、保险、救助等费用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或者一时无法找到责任方又或因责任方暂时没有赔付能力而又情况紧急的,县民政部门可视情况按每户不高于1万元的标准给予救助或垫付赔偿金。对于存在责任方的情况,在县民政局实施特别救助后责任方又支付了相关赔偿款的救助对象,应将民政部门垫付救助款项及时退回。

  第四章  救助程序

  第九条  申请对象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

  由户主或户主委托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交书面申请,提交居民户口簿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家庭成员收入证明、以及相关单位出具的医疗或其他凭证、证明等材料,并如实填写《昌江黎族自治县特殊困难家庭特别救助申请审批表》。

  (二)审核。

  乡镇人民政府在受理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入户调查,依据实际调查结果填写《昌江黎族自治县特殊困难家庭特别救助申请审批表》,组织民主评议,对评议结果进行不少于7天的公示。公示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审核意见和救助建议报县民政局审批。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审批。

  县民政局在收到申报材料后,要对每户的资料进行审查和进行入户复查,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符合救助条件的,批准享受救助待遇,并将批准名单和举报电话通知乡镇人民政府分别在村(居)委会公布和公示。申请危房改造的对象,经县民政局审批通过后,转县民宗委按危房改造审批程序执行,或转县住建局按公租房审批程序执行;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将材料退回并委托乡镇人民政府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条 特别救助专项资金,由县财政局按照每年不低于2000万元进行安排,当年结余资金可转入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第十一条  救助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县民政局负责资金发放和管理。按照“一卡通”等方式发放执行。

  第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按特别救助资金年度预算总额的1.5%,安排特别救助工作经费。

  第六章  救助管理

  第十三条  特别救助的组织实施由县民政部门负责,应建立特别救助台账制度,实行动态管理,跟踪服务。

  第十四条  县财政、住建、卫生、民宗、教育、公安等其他有关部门各司其责,共同做好城乡特殊困难群众特别救助工作。卫生部门要严格对医疗机构的管理,控制医疗费用,提高服务质量。

  第七章  监督与处罚

  第十五条  县财政、监察、审计部门应对特别救助资金使用和发放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第十六条 申请救助的对象应自觉接受各级经办机构工作人员调查,如实提供家庭收入等相关情况。凡以隐瞒、虚构事实或提供虚假材料等非法手段骗取救助资金的,由县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追回款物,并取消其两年内申请资格。

  第十七条 救助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严格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如与上级政策或有关规定不相符的,按照上级政策或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具体适用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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