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一,保证五丰村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五丰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村民自治条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五丰村级重大事务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策,不能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
二、决策责任追究的对象为五丰村“两委”班子成员,五丰村党支部书记和村主任应承担决策主要责任。
三、决策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过责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四、五丰村“两委”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因决策错误给村和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产生恶劣影响的,或引发重大群体性上访的,应当追究决策过错责任:
(一)未按决策程序进行决策的;
(二)超越职权范围实施决策的;
(三)决策实施后,明知错误未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进行决策的;
(五)应有本人做出的决策,推诿、扯皮不做决策的。
五、决策责任追究的方式:
(一) 责令改正;
(二)责令做出书面检查;
(三)给予通报批评;
(四)责令赔偿经济损失;
(五)责令辞职或罢免;
(六)给予纪律处分;
(七)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对于情节轻微,造成损害后果较小的可责令改正;情节较重,损害后果较大的,在责令改正后,要给予通报批评,决策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对于情节严重,造成后果严重,影响较大的严重过错,责令辞职或罢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酌情赔偿经济损失;对于情节特别严重,造成损害后果重大,影响重大的特别严重过错的,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七、集体研究决定导致过错后果发生的,视情节轻重和影响程度追究村支部书记或村主任的决策责任;“两委”其他成员造成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在追究决策当事人责任的同时,还要追究村支部书记或村主任的领导责任。
中共五丰村党支部
五丰村委员会
2015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