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清村

好清村村规民约
发布时间2016-02-15

  好清村村规民约

  为进一步保障村民实行自治,提高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约束的能力,树立良好的民风、村风,进一步推进新农村建设,根据《民法通则》、《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结合我村实际,经全体村民讨论通过,制定本《村规民约》。

  一、社会治安

  第一条  每个村民都要学法、知法、守法、用法,自觉维护法律尊严,积极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第二条  严禁强拿硬要、故意毁损、占用、偷盗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

  第三条  严禁打架斗殴、寻衅滋事。凡聚众闹事,殴打打人,哄抢或故意损毁公私财物,造成直接损伤的,必须依法追究责任、赔偿医疗费和照价赔偿损失,带头煽动闹事者从重处罚。

  第四条  严禁聚众赌博,对参与赌博和提供赌博场所者必须依法追究责任并予相应处罚。

  第五条  严禁损坏水利、道路、供电、通讯、生产等公共设施,违者责令恢复原状。

  第六条  严禁毁林开荒、私自砍伐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林木,严禁损害他人庄稼、瓜果及其他农作物。

  第七条  对违反上述社会治安条款者,触犯法律法规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尚未触犯刑律和治安处罚条例的,由村委会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并提交书面检讨在全村大会上予以通报;对拒不改正或再犯者,取消所有优惠政策。对积极向监督执行小组检举揭发者,一经核实,给予500元的奖励,并对检举揭发者保密。

  二、村风民俗

  第八条  提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新风,反对封建迷信及其他不文明行为,坚持各类文明户评选,倡导互敬互爱、宽容礼让、明礼诚信的和谐家风,以家风文明促村风文明、民风文明。

  第九条  积极开展文明卫生村建设,加强村容村貌整治。各户负责各自房前屋后及所分保洁路段的卫生,严禁随意乱倒乱堆垃圾、秽物。垃圾实行定点倾倒,修房盖屋余下的垃圾碎片应及时清理,柴草、粪土、玻璃瓶等应定点堆放。违者限当日改正。

  第十条  牛、猪必须圈养,不影响居住的情况下猪圈、牛圈等应尽量建在屋后、屋侧等隐蔽位置。

  第十一条  提高安全用火、用电意识。村民野外用火要先做好隔离带后报告给村民小组长查看,并报经村委会、镇政府同意后方可用火。家庭用火要求做到人离火灭,严禁将易燃易爆物品堆放屋内,定期检查户内、户外电线,及时修理、更新,严禁乱拉乱接电线。

  三、邻里关系

  第十二条  村民之间要互尊、互爱、互助,和睦相处,建立良好的邻里关系。

  第十三条  平等、自愿协商解决邻里纠纷。协商不成申请村调解委员会调解,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不得以牙还牙,以暴制暴。严禁打架斗殴、酗酒滋事、侮辱、诽谤他人、造谣惑众、拨弄是非。

  第十四条  建立正常的人际关系,不搞宗派活动,反对家族主义;不搞封建迷信活动,不准参加非法传教、聚会,违者经教育不悔改者,取消享受的所有优惠政策;不传播淫秽物品;反对铺张浪费和大操大办红白喜事,凡设筵席3桌以上的,必须报经村委会、镇政府同意。

  第十五条  遵循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尊老爱幼的原则,建立团结和睦的家庭关系。

  (一)婚姻大事由本人做主,禁止买卖、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二)夫妻地位平等,共同承担家务劳动,共同管理家庭财产,反对家庭暴力;

  (三)保护老人、妇女、儿童在社会和家庭生活中的合法权益,禁止虐待、遗弃、伤害行为;

  (四)继承权男女平等。

  四、村级事务

  第十六条  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严禁法定外生育。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孩子。对于要求再生育的,必须经批准后方可生育,违者按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外,不得享受各项强农惠农政策;对不实行计划生育或围攻、谩骂、殴打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对外出务工人员以及新迁入户的农户,要求缴纳3000元以上的计划生育保证金。

  第十七条  父母、养父母、继父母对未成年的子女、养子女和继子女都必须依法履行抚养、教育义务,保证子女完成九年义务教育;成年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对已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或无生活来源的父母、养父母、继父母必须依法履行赡养义务。村民发生赡养纠纷时,由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村民委员会支持被赡养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使用土地都应服从政府和村委会的统一规划和调整,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变更林地、耕地、宅基地所有权;服从村镇建房规划,不扩占,不超高,搬迁拆迁不提过分要求;拆旧翻新,须经村委会批准,统一安排,不准擅自动工。未经批准非法乱建的,村集体有权将土地收回另作处理。

  第十九条  积极参加兴修水利、修路、道路保洁、植树造林等公益事业和疾病防控等公益活动,对不参加冬修水利、道路建设的农户,取消各项优惠待遇。

  第二十条  所辖水库和各大小山塘,所储水源都属于集体所有,水库50米内属库区用地。承包水库、养鱼人员有保护水源储存、灌溉农田的责任,任何个人不准擅自乱开水闸放水。

  第二十一条  村民应按时交纳新农合、新农保参保金。

  第二十二条  矛盾纠纷要逐级反映,上访人数限定为3至5人,不得越级上访、集体上访、闹访,违者按信访有关条例处理。

  五、附则

  第二十三条  党员、干部违反本《村规民约》的,可提请村“两委”会议向上级组织建议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或交党员大会与村民代表会议表决,提请罢免职务。

  第二十四条  凡是违反本《村规民约》的,必须要在调查核实后,经村民委员会集体讨论集体做出处理决定。当事人不服,可向石碌镇人民政府申诉。

  第二十五条  成立《村规民约》监督执行小组,负责监督本《村规民约》的实施。对违反本《村规民约》的,一经发现立即制止并于事后及时向村两委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监督执行小组由村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其成员必须为人正派、立场坚定、公正廉洁、有较高威望有本村村民。监督执行小组对村民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对监督执行小组成员有循私舞弊、收受财物、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任何人均可举报,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并予以撤换。监督执行人员在履行职务时,任何人不得阻挠、抗拒或打击报复、诬告陷害监督执行人员。

  第二十六条  本《村规民约》不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在本村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是所有村民的行为准则。在《村规民约》面前,人人平等,人人都必须自觉、严格遵守。党员、干部要以身作则,带头遵照执行。在本村居住的外来人员(包括流动人口)参照本《村规民约》执行。对本《村规民约》未尽事宜,参照相似条款予以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本《村规民约》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后,公示七天,公示期满后正式实施。若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村规民约》由村民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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