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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江黎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 若干规定(修订)
发布时间2016-02-25

    

  为适应我县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新特点,逐步建立和完善我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不断引导群众转变生育观念,稳定低生育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涉农工作中进一步落实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二女家庭优先优惠政策的通知》和《海南省人口计生委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关于在实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中给予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参保人员优惠财政补贴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我县对2007629日出台的《昌江黎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若干规定》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规定》如下。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户籍为本县的家庭或个人。 

  已婚育龄夫妇一方为外省或本省外市县户籍,另一方为本县户籍的居民,夫妻双方需居住本县2年以上。 

  已婚育龄夫妇双方户籍为外省或本省外市县流动人口,仅适用本规定第九条。 

  中央、省、部队驻本县单位,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各项奖励资金,除国家、省级外,涉及县级配套或设立各项奖励资金单独列入年度专项预算,由县财政负担。 

  第三条 为确保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落到实处,县政府成立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监督小组,并将利益导向机制落实情况列入人口和计划生育年度综合考核内容。对不执行上述规定的单位,当年不得评为文明单位、先进单位,单位主要领导不得评为先进个人。 

  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具体负责本规定各项政策的落实。 

  第四条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一)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父母每月给予奖励费,其中城镇居民60元,农村居民100元,奖励从领证之日起至独生子女年满18周岁止。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不计入奖励对象的家庭收入,不影响其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又发生《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按该规定执行。 

  (二)夫妻双方均为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县财政供养工作人员、自筹人员或省属企事业单位、非公企业、股份企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奖励费由夫妻所在单位各发一半。(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县财政供养工作人员的奖励费列入县财政预算,由县人口计生委统一发放,下同) 

  (三)夫妻一方为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县财政供养工作人员、自筹人员或省属企事业单位、非公企业、股份企业单位工作人员,另一方无从业单位的,由有从业单位的一方全额发放。 

  (四)夫妻双方均属县属企业、非行政事业单位、非社会团体工作人员或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的,奖励费列入县财政预算,由县人口计生委统一发放。 

  (五)各单位于每年12月中旬前向县人口计生委提供本单位符合奖励费纳入县财政预算条件的人员名单,由县人口计生委审核确定奖励预算经费,并报县政府批准后,再根据县财政拨付的预算经费将奖励费发放到户。 

  第五条 对有工作单位的独生子女父母给予假期优待 

  (一)给予男方护理假30天(含《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给予男方护理假10天); 

  (二)给予女职工8个月的产假(含国家、省规定给予女方6个月产假); 

  (三)女方产假期满后抚养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可给予哺乳假至婴儿一周岁止。 

  请假期间夫妻双方工资全额发放,享受全勤待遇,不影响晋级、工资调整和工龄计算。 

  第六条 养老和特别奖励扶助 

  (一)农村独生子女领证家庭和农村二女落实长效节育措施家庭(含少数民族农村三女结扎家庭,以下简称农村“两户”)夫妻参加“新农保”,县政府每年给予代缴个人部分最低档次标准养老保险费至60周岁。如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由县政府代缴的养老保险费全额追回。 

  上款落实上环措施的农村二女家庭妇女,须按季度查环、查孕至年满四十九周岁止。 

  对自觉落实结扎措施的农村纯二女户(含少数民族纯三女户),另外一次性给予夫妻各缴纳2000元的农村养老保险。 

  (二)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三级以上夫妻未再生育或未收养子女的家庭、落实结扎措施的农村纯二女户(含少数民族纯三女户),县政府每年给予慰问。 

  (三)农村已婚育龄夫妇女方在40周岁前主动放弃二孩生育指标或农村少数民族纯二女户主动放弃三孩生育指标,并且已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的,县政府一次性为该夫妇存储10000元存款,到女方年满49周岁时未再生育且未收养子女的,奖励扶助对象按县人口计生委与银行约定的付款时间领取存款本金及利息。 

  (四)除农村“两户”外的农村居民、城镇居民落实结扎手术的,一次性补助300元营养补贴。违反计划生育的对象不享受该项补贴。 

  (五)农村纯二女户(含少数民族纯三女户)夫妇一方落实结扎措施的,给予一次性奖励金15000元;女方自觉落实上环措施且每季度按时查环的,给予每对夫妇80/月的奖励金至女方年满49周岁止,奖励金由省财政和县财政按6:4的比例承担。如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已发放的奖励金全额追回。 

  (六)对自觉落实结扎措施的农村纯二女户(含少数民族纯三女户)夫妇,自落实结扎措施之日起,给予夫妇双方各100/月的奖励扶助金,直到该对夫妇被纳入国家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止。如收养子女的,已发放的奖励金全额追回。 

  (七)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三级以上夫妻未再生育或未收养子女的家庭,给予夫妇双方各100/月的扶助金,直到亡故止。如再生育或再收养子女的,已发放的扶助金全额追回。子女考上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本科(一本)的,县政府一次性给予奖励5000元;考上其他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本科(二本、三本)的,县政府一次性给予奖励3000元。 

  (八)对三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经县人口计生委委托相关医疗机构确认,并被纳入国家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的,给予200/月的特别扶助金,直到康复为止。 

  第七条 农村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家庭的独生子女和落实结扎措施的农村纯二女户(含少数民族纯三女户)的子女,给予教育奖励。 

  (一)在本县公立中学就读的,凭乡镇计生办和教育部门的相关证明,每人每学年可领取800元生活补贴。 

  (二)考上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本科(一本)的,县政府一次性给予奖励5000元;考上其他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本科(二本、三本)的,县政府一次性给予奖励3000元。 

  (三)享受农村“两户”子女的奖励与优待。 

  第八条 医疗优待 

  (一)农村“两户”在本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由县政府为夫妇及子女缴纳个人承担的参合金。如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由县政府为个人代缴的参合金全额追回。 

  上款落实上环措施的农村二女家庭妇女,须按季度查环、查孕至年满四十九周岁止。 

  (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在本县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由县政府为其缴纳个人承担的参合金。如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由县政府为个人代缴的参合金全额追回。 

  (三)农村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家庭和落实结扎措施的农村纯二女户(含少数民族纯三女户),其家庭成员在省内定点医院就医的,补偿比例在农村合作医疗规定的原有基础上提高20%;封顶线在规定的基础上再增加20000元。 

  (四)农村“两户”家庭成员可享受由县计划生育服务站提供的一年两次免费的生殖健康检查。 

  (五)凡是我县符合生育政策并计划怀孕的夫妇,凭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卡到我县计划生育服务站享受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卡由各乡镇、厂(场)矿企业计生办、各居委会办理。 

  第九条 本县外来流动人口的特别规定 

  对自觉执行计划生育规定、计划生育证件齐全且在现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镇计生办进行了信息登记的外省、县流入我县的流动人口,免费提供查环查孕、上环、绝育等服务,自觉落实结扎手术的,参照本规定第六条第四款执行,子女在我县各中小学就读的(九年义务教育)免收学杂费。 

  外省流入人口中符合生育政策并计划怀孕的夫妇,凭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卡到我县计划生育服务站享受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卡由各乡镇、厂(场)矿、企业计生办、各居委会办理。 

  第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分配征地补偿费、划分宅基地等集体福利时,给予农村独生子女户增加一人份额,给予落实结扎措施的农村纯二女户(含少数民族纯三女户)增加半人份额。 

  第十一条 各部门对农村“两户”家庭的优先优惠政策按《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涉农工作中进一步落实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二女家庭优先优惠政策的通知》(琼府办[2009]210号)的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开始执行之日, 2007629日出台的《昌江黎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的若干规定》同时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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