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国卫家庭发〔2013〕41号)、国家卫计委、中国计生协《关于开展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社会关怀的通知》(国卫办家庭发〔2014〕1号)和海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海南省卫生厅、海南省民政厅、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和社会关怀实施》的通知(琼人口〔2014〕35号)精神和要求,切实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社会关怀工作,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和后顾之忧,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关怀工作的重要意义
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是指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开展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社会关怀是践行党的群众路线,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一项重要举措,旨在通过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调、社会参与、多方关怀”的工作模式,动员社会各界力量,综合运用利益导向,服务关怀和宣传倡导等手段,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养老照料、医疗服务、精神慰籍等服务,逐步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社会关怀的长效机制,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帮助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良好氛围,切实维护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实施内容
一是加大经济扶助力度。从2014年起,将女方满49周岁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夫妻的特别扶助金标准分别提高到:城镇每人每月270元、340元;农村每人每月150元、170元。体现政府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关怀。
二是建立老年人护理帮扶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为具有本县户口,居住本县居家养老服务试点社区60周岁以上的“三无”老人;80周岁以上享受低保的特困独居、空巢家庭困难老人;70周岁以上享受低保、子女残疾重病无力承担赡养义务的特殊家庭的特困老人提供无偿送时服务。由政府在社区提供养老服务平台,为有经济来源并有居家养老服务需求的老人提供有偿服务。
三是提高医疗保障水平。优先安排医疗康复项目,优先适配基本型辅助器具;对行动不便的特殊困难家庭老人提供上门服务,鼓励和支持各级医疗机构开通“绿色通道”,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提供便利的就医条件。
四是开展社会关怀活动。充分发挥各类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群众自治组织,特别是志愿服务组织,基层计划生育协会等机构作用,以精神慰籍和心理疏导为重点,深入开展各种形式的社会关怀活动,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组织实施
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妥善解决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问题,事关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和谐稳定,为做好此项工作,成立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领导小组,成员由县人口计生委、县卫生局、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住建局、县民宗委、县残联组成,办公室设在县人口计生委。办公室主要负责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人员资格确认、统计、汇报及协调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经济扶助和社会关怀工作。
四、部门职责
计生部门:(一)建立特殊困难家庭信息档案,实行一对一联系人制度。定期开展慰问活动,特别是在传统节日期间,由各级计生部门负责人带队走访慰问特殊困难家庭,及时了解其困难和需求,从物质和精神上给予帮助和慰藉。(二)实施紧急救助。在落实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同时,建立紧急救助工作机制,及时为特殊困难家庭发放抚慰金或补助;在特殊困难家庭遭遇突发事件、重大灾害等意外事故或生产生活出现重大困难时,进行紧急救助。(三)免费向农村居民提供取环、输卵(精)管复通等计划生育手术服务,对确需实施辅助生殖技术的,要做好咨询指导工作,并给予必要的帮助。(四)加大计划生育协会奖励金的投入,为特殊困难家庭服务。按照政府主导、社会补充的原则,争取各级财政落实所需资金,加大计划生育奖励扶助金的投入,多渠道筹措社会捐助资金,为开展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社会关怀活动提供财力保障。(五)开展亲情牵手。动员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部队、群团组织和慈善机构等社会各界与特殊困难家庭开展结对帮扶活动,鼓励党员、团员、在校学生等与特殊困难家庭建立亲情关系,给予精神慰籍。必要时请心理专家或社会工作者上门进行心理干预服务,帮助特殊困难家庭恢复健康的精神状态。(六)协助财政部门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人员资格确认、统计、汇总、核查以及资金提高、落实等工作。(七)指导计生协会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开展宣传倡导。各级计生协会要充分发挥网络优势,积极主动配合当地人口计生部门做好国家、省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和社会关怀工作的宣传及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信息收集工作,并及时向当地人口计生部门反映他们的需求。二是开展亲情服务。各级计生协要协调各理事单位和组织会员、志愿者与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开展结对帮扶活动。切实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解决生活、生产、生育中碰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同时要组织志愿者开展以精神慰藉和心理疏导为重点的社会关怀活动,营造人口计生工作社会氛围。三是开展送温暖活动。各级计生协要充分利用“春节”、“母亲节”、“7.11世界人口日”和“5.29会员活动日”等节庆日,组织开展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送温暖慰问活动,把党和政府对计生特殊家庭的关怀送到千家万户。(八)给予特别奖励扶助。1、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父母每月给予奖励费100元,奖励从领证之日起至独生子女年满18周岁止。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不计入奖励对象的家庭收入,不影响其享受低生活保障待遇。2、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三级以上夫妻未再生育或未收养子女的家庭,县政府每年给予慰问。3、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三级以上夫妻未再生育或未收养子女的家庭,给予夫妇双方各100元/月的扶助金,直到亡故止。如再生育或再收养子女的,已发放的扶助金全额追回。子女考上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本科(一本)的,县政府一次性给予奖励5000元;考上其他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本科(二本、三本)的,县政府一次性给予奖励3000元。4、县政府划拨专项资金,每年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购买每户(人)保费100元-400元之间不同的计划生育保险。
卫生部门:(一)对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给予帮助。(二)建立社区医疗服务巡诊制度,将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作为重点服务对象,建立健康档案,开展随访评估和健康指导。(三)优先安排医疗康复项目,优先适配基本型辅助器具;对行动不便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老人提供上门服务,鼓励和支持各级医疗机构开通“绿色通道”,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提供便利的就医条件。
民政部门:(一)优先安排60周岁以上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入住本县五保供养机构。(二)建立老年人护理帮扶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为具有本县户口,居住本县居家养老服务试点社区60周岁以上的“三无”老人;80周岁以上享受低保的特困独居、空巢家庭困难老人;70周岁以上享受低保、子女残疾重病无力承担赡养义务的特殊家庭的特困老人提供无偿送时服务。由政府在社区提供养老服务平台,为有经济来源并有居家养老服务需求的老人提供有偿服务。(三)实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群众特别救助。通过开展“双特”救助,重点解决我县特殊困难群众发生重大疾病、严重意外伤害、意外事件等造成家庭困难问题,有效消除现有政策无法覆盖的救助盲点。(四)优先安排收养。为有收养意愿、符合收养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提供收养信息,帮助其办理收养手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其收养子女。(五)实施丧葬服务补贴。根据本县《惠民殡葬补贴方案》户籍在本县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死亡后自愿火葬的人员,可获得下列项目补贴:遗体接运费1000元;遗体火化费1000元;1年内骨灰寄存费150元;3天内遗体冷藏费500元;其他丧葬费1000元;无偿使用政府指定的公益性公墓墓位,给予1平方米墓穴。(六)建立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联系人制度,将失去民事行为能力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纳入本县成年监护制度安排中,根据实际提供必要帮助。(七)实施医疗救助。将符合条件的低收入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给予相应的医疗救助。
财政部门:提供财力保障。根据国家、省、县的相关政策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对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提供财力保障,落实国家、省、县相关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规定,包括从2014年起,将女方满49周岁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夫妻的特别扶助金标准分别提高到:城镇每人每月270元、340元;农村每人每月150元、170元。县政府给予每人每月100元扶助金。体现政府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关怀。
人力资源和保障部门:(一)对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给予参保缴费政策扶持。1、按照《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评残达到一级或者二级伤残的残疾人,独生子女伤残(伤残达到三级以上,含三级)或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的父母,县政府按每人每年100元的缴费标准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2、对享受低保人员、五保户、享受定期抚恤补助金的优抚对象由县人民政府按每人每年100元的缴费标准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二)加大对残疾独生子女的帮扶力度,鼓励参加职业技能培训、职业介绍,对符合条件的人员按照规定给予相关政策扶持。1.县职业技术学校在每学年招收新生学员时,在同等条件下将优先录取我县农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户”子女就读。2.在举办职业技术培训时,优先安排“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户” 子女参加职业技术培训,并优先给予安排劳务输出,使他们在社会就业、职业技术培训等方面得到保障。3. “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户” 夫妇除参加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外,继续享受计划生育的专项奖励扶助。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生活贫困、住房困难的石碌镇城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申请租住公租房或购买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的,按照县公租房、经济适用房管理规定,优先给予审批和安排。
民族宗教事务部门:(一)资助高考新录取少数民族大学生方面。优先资助我县“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户”残疾子女被国家教育部门公布的前三批院校录取,即本科提前批、本科第一批、本科第二批的考生。资助标准每人5000元左右。(二)危房改造方面。 按照危房改造工作要求,优先补助我县农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户”危房改造资金每户25000元。
残联部门:(一)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16-60岁(智力、精神、肢体、视力)一、二级重度残疾成员,优先安排“阳光家园计划”指标。(二)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中残疾人成员(农村户籍)申请农村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县残联优先安排农村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指标。(三)实施临时救济。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中残疾人成员遭遇突发事件、重大灾害等意外事故或生产生活出现重大困难时,及时给予相应的救济。(四)扶持生产。为帮扶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中残疾人成员摆脱贫困面貌,改善生活状况,县残联优先扶持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中残疾人成员发展生产和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中残疾人成员个体从业。(五)残疾人康复救助。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有残疾人辅助器具(盲杖、轮椅、机动轮椅车等)、矫治手术等康复需求,县残联优先提供其康复救助。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职责。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积极推动党委、政府将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社会关怀纳入改善和保障民生工作的总体部署,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成立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社会关怀领导机构,积极协调相关部门,整合政策资源,制订具体措施。把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社会关怀工作纳入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
(二)动员社会力量,形成关怀合力。充分发挥卫生计生服务网络和群众工作的优势,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充分发挥计划生育协会的作用,探索有效的帮扶模式,形成全社会共同关心、帮助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合力。
(三)多方筹措资金,提供财力保障。按照政府主导、社会补充的原则,争取各级财政落实所需资金,加大计划生育奖励扶助金的投入,多渠道筹措社会捐助资金,为开展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社会关怀活动提供财力保障。
(四)加强舆论引导,营造良好环境。各相关单位要注意把握好宣传方式,既要主动宣传相关政策和工作推进情况,又要尊重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隐私,密切关注舆情,及时回应关切,正确引导舆论。要及时总结推广各相关单位的好经验好做法,积极宣传先进典型,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帮助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良好环境。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4年10月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