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城村

农村低保审批程序
发布时间2016-02-27

 

  

  一、法定依据 

  《海南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第四条第三款 

  二、申请条件 

  农村低保的保障对象主要有如下三类人员: 

  (一)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农村居民。 

  (二)因伤、因病、因残致贫的农村居民。 

  (三)其他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 

  三、低保审批程序: 

  个人申请——村(居)委会初审(调查、评议、公示)——镇民政办复审(调查、审核、公示)——县民政局抽样调查、审批、公示。 

  四、其他说明 

  申请人有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家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拒绝就业或劳动使其承包管理的田地、山林、水塘等被撂荒的。 

  (二)因违反《海南省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而未采取补救措施,导致家庭困难的。 

  (三)因吸毒或违法受到处罚而造成困难的。 

  (四)参加或参与未经批准的各类社团和民办非企业的。 

  (五)故意放弃或转移本属其所有的生产生活资源的。 

  (六)申报不实,与申请人再次核实仍不如实申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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