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农字〔2015〕102号
关于实施海南省农民合作社“惠农贷”
担保基金项目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农业(农林、农科)局(农委)、农经总站(中心),财政局,各市县行社、琼中小额信贷总部:
为进一步推动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农信社三方设立的农民合作社“惠农贷”担保基金项目实施,切实有效缓解农民合作社“融资难、成本高”等问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金名称
海南省农民合作社“惠农贷”担保基金
二、实施时间
2015年5月-2016年4月
三、实施对象
经省农业厅、省农信社联合评审通过的全省“百强”农民合作社。评选条件详见《省农业厅、省财政厅、省农信社关于组织开展2014年培育百强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的通知》(琼农字〔2014〕21号),其中调整的条件有,合作社成员由原来的30人调整至20人,年经营性收入由原来的500万元调整至150万元。
四、主要内容
(一)基金组成。“惠农贷”担保基金由省级担保基金、基金成员(即借款人)缴纳的保证金和风险准备金组成。其中,省级担保基金2500万元(其中省级财政2000万元、省农信社500万元),基金成员保证金为贷款合同金额的10%;基金成员风险准备金为贷款合同金额的0.5%-1%(半年期0.5%、一年期1%)。
(二)贷款额度。省农信社给基金成员2亿元的总授信额度,原则上单户授信额度不超过200万元,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三)贷款利率。担保基金贷款利率最高上浮不超过基准利率的30%,具体利率定价由省农信社与基金成员协商确定。
(四)贷款期限与用途。一般不超过1年,具体期限根据借款人生产周期的特点、业务特征、贷款用途、结算方式、还款资金来源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贷款用于农民合作社生产经营。
(五)基金的代偿及追偿。基金成员发生违约时,划扣顺序如下:
1.从违约基金成员缴纳的保证金账户中扣划其缴纳的所有保证金;
2.按借款人违约贷款余额的12.5%从省级担保基金账户中划扣;
3.从基金的风险准备金账户中扣划;
4.剩余不足部分,由贷款人承担。
基金成员相互间不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违约的基金成员从违约之日起,不再纳入本基金担保扶持范围。
五、有关要求
(一)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农民合作社。目前我省“百强”农民合作社尚有40个空缺名额,各市县农业部门、市县行社要通过实地走访调查推荐符合条件的农民合作社,于8月27日前将申报材料(详见琼农字〔2014〕21号)报至省农业厅投融资服务处,同时填报“惠农贷”百强农民合作社申报信息表。提出申报的农民合作社还需出具市县国税局、地税局和工商局关于依法纳税、登记备案等相关材料证明。
(二)建立工作机制。各市县农业、财政部门、各市县行社成立联合工作小组,负责申报、组织和协调工作。各市县行社每季度将实施情况报送各市县农业、财政部门,并及时向省级有关部门上报工作进度及相关数据。
(三)加强监管。各市县农业部门对经评定的“百强”农民合作社要加强跟踪监测和管理,各行社要掌握贷款资金使用方向,对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原评审结果,并取消相关优惠政策。各市县财政部门要将违约的农民合作社列入财政资金扶持“黑名单”。
(四)保证信贷规模。各市县行社要高度重视“惠农贷”担保基金项目实施工作,最大限度地简化贷款手续,为“惠农贷”农民合作社提供便利条件,保证信贷规模,确保“惠农贷”担保基金项目顺利实施。
(五)加强宣传。各市县农业、财政部门要积极开展“惠农贷”担保基金的宣传、发动等工作,各市县行社要通过开展金融服务下乡、举办培训班、分发宣传册等多种形式,让“惠农贷”担保基金深入人心。
联系人:省农业厅农业投融资服务处孙慧洁,65365085;
省财政厅农业处谢烈文,68531796;
省农信社小额信贷管理处莫敏,15008020279。
海南省农业厅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2015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