便民服务事项内容信息表
事项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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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分类 |
便民服务事项 |
事项名称 |
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审核 |
行使依据 |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七条第二款 |
办理主体 |
民政局 |
受理条件 |
1、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2、老年人指:60周岁以上的公民。 3、未成年人指:未满16周岁的公民。 4、凡年满60周岁以上无法定赡、抚、扶养义务人的老年人均视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均可纳入五保范围。 5、主要社会关系:含配偶、子女、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妹、侄子、侄女等。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银行账号复印件 |
法定期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全流程20个工作日,含公示期限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不收费 |
办理部门 |
镇人民政府 |
办理地点 |
镇行政服务大厅 |
联系电话 |
089826818040 |
权力运行流程图 |
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审核流程图 |
服务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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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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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监察局26699917、县政务中心26698138、镇纪委26818314 |
在线办理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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