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岸村

2015昌江黎族自治县村级财务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16-03-18

  昌江黎族自治县村级财务管理制度(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农村(社区)(以下简称为农村)集体财务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推进村级财务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维护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居)民的利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根据中纪委、财政部、农业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财会〔20104号)和省纪委、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琼财会〔20102334号)的要求,参照《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0412号),结合农村财务管理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全县镇(乡)行政村实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财务管理办法。即在保持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的前提下,村民委员会将本村及所属村民小组会计业务委托本镇(乡)村级会计代理服务站管理。镇(乡)村级会计代理服务站设在本镇(乡)财政所,镇(乡)财政所设专人负责村财业务工作,并采用县会计管理服务中心的账务系统进行核算。 

  第三条  镇(乡)村级会计代理服务站(财政所,下同)按照有关财务制度规定,以村民委员会为核算单位,设置总分类账和明细分类账,由代理会计登记;村民委员会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现金日记账,固定资产登记薄和救济(灾)款物登记薄,由村报账员登记。镇村级会计代理服务站为各村民委员会开设银行账户,村委会账户预留村委会公章和主任、代理会计印鉴。村委会公章由村主任保管,主任、代理会计印鉴,分别由其个人保管。 

  第四条  县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指导本制度执行情况,县纪委、检察机关和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加强对农村集体财务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民主理财和监督 

  第五条  各村民委员会依法成立民主理财小组,其成员由村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村民主理财小组依照职责参与、检查、监督本村财务活动,对不合理开支经三分之二参加会议人员讨论通过后,可行使否决权,并定期向村民代表大会通报财务监督情况。 

  第六条  下列重大事项必须经村民主理财小组三分之二参加会议人员或村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二参加会议人员表决通过。  

  1.重大的财务收支; 

  2.“一事一议”筹资以资代劳; 

  3.大额借债; 

  4.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的核销; 

  5.大中型固定资产的变卖和报废处理; 

  6.计划外较大财务开支项目; 

  7.主要生产项目的承包办法和承包指标; 

  8.其他重大财务事项。 

  第七条  建立和完善财务公开制度。村民主理财小组每季度开展一次民主理财活动,并作好活动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汇报。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所有财务活动,必须按照农业部、监察部颁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规定》(农经发〔201113号)的内容和要求进行公开。财务公开样式由县有关部门统一制定。重要财务活动由村委会及时专项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八条  镇(乡)村级会计代理服务站对村民主理财小组和群众提出的问题、意见,要及时调查、解决,重大事项报上级主管部门研究解决,一时难以解决的,要作出解释。 

  第九条  县财政部门对各镇(乡)的村级会计代理服务站会计业务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条 实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后,村集体资金由村级会计代理服务站在银行设立账户,一村一户,按村设账,村财村用。 

  第十一条  村级集体资金主要包括: 

  1.上级部门拨款及转移支付资金,“两委”工作经费和服务群众专项经费; 

  2.“一事一议”筹集资金及“一事一议”筹劳农民自愿以资代劳款项; 

  3.村级资产租赁收入; 

  4.村集体统一经营收入; 

  5.各种代收、借贷款项; 

  6.捐赠、救济、扶贫款; 

  7.其他属于集体所有的各项收入。 

  第十二条  村级集体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改变资金用途。“一事一议”筹资款项,必须专项用于村内兴办集体生产和公益事业;“两委”工作经费和服务群众专项经费年初由县财政安排列入本乡镇政府部门预算,由乡镇政府按时拔入村级账户;“两委”工作经费必须用于党务、村务及其他办公经费支出;服务群众专项经费必须用于开展各项服务群众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十三条  村级会计代理服务站核定一定的备用金给村委会,备用金由村报账员保管。 

  第十四条  村级各项现金收入必须及时存入基本帐户,不得坐收坐支,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收支互抵不入账。 

  第四章 资产管理 

  第十五条  财产物资要通过建立总账、明细账进行核算,各村应建立“财产物资登记簿”,低值易耗品应建立“低值易耗品登记簿”管理。 

  第十六条 财产物资必须落实岗位责任制,指定专人保管、使用和维修保养。财产物资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盘点,做到账实相符。盘盈、盘亏都要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第十七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规定,对固定资产的变更、购置、报废和变卖要经村民主理财小组三分之二参加会议人员或村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二参加会议人员表决通过。村民委员会的资源和资产对外发包、出租、出借或发生增值的,要签订协议,及时收取承包金、租金、占用费或增值费。 

  第五章 支出审批管理 

  第十八条 村级支出应严格执行国家的财经纪律,按照专款专用、量入为出、勤俭节约的原则办理。 

  第十九条 财务支出审批原则。村级财务开支实行双签字,即由村党组织书记审核、村委会主任审批。书记、主任“一肩挑”的,由村党组织副书记审核、村委会主任审批。严格执行分档审批,限额授权,民主理财的原则。 

  第二十条  财务支出审批权限 

  (一)每笔开支1000元以下(不含1000元)的,由书记、主任履行审批手续后支付; 

  (二)每笔开支1000元以上(含1000元),须经村民主理财小组三分之二参加会议人员审核通过后,由书记、主任履行审批手续后支付同时附上村“两委”对相关支出事项的会议纪要(记录); 

  (三)使用征地补偿款、土地出租款安排的支出,原则上是公益事业项目,经村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二参加会议人员专项表决通过后,按照本条第一、二款的审批权限执行。 

  (四)农民的征地补偿专款(个人部分),征地主体是村委会的,由享受补偿的农民签名,交书记(副书记)、主任履行审批手续后支付 

  第二十一条  财务支出审批程序。 

  (一)发生经济业务,经办人取得合法支出原始凭证,并在原始凭证上签名,注明事由。 

  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应该持正式发票,并要填写清楚付款单位、日期、品目、单位、单价、数量、金额。金额大小写必须一致,必须盖上售货单位印章。一次性购买多样物品的,需要附列所购物品清单(清单盖上售货单位印章)。 

  (二)报账员审核原始凭证的真实性、规范性和合法性后,交村党组织书记审核、主任审批。 

  (三)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按审批权限进行审批并签名。报账员持报销票据给村财代理服务站会计,经审核后才能给予报账。 

  村委会主任在审批经集体讨论决定的项目开支时,要注明“某年某月经理财小组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等有关说明,以便日后与有关“会议纪要(记录)”核对。 

  第二十二条  财务支出审批责任村财务人员对每张凭证都要认真仔细地审核,开支的内容要符合有关规定,做到合法、规范。对超权限审批,造成财务工作混乱,集体资产重大损失的,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处罚。对通讯、交通、报刊订阅、办公费、差旅费等实行限额控制。 

  第六章 账簿设置、票据和档案管理 

  第二十三条 镇(乡)村级会计代理服务站要按照财政部颁布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规定,为各村统一设置七本账。即:现金日记账、银行日记账、固定资产账、产品物资账、总分类账、明细分类账、往来明细账及其他辅助性账簿。并做到三统一,即:统一记账方法、统一会计科目、统一记账时间。    

  第二十四条 鉴于当前农村财务开支难以全部获取正规发票,作为一种过渡性的措施,特印制格式统一的收入和支出票据,用于收入和支出凭证。支出票据适用于零星支出无法取得正规发票时使用,支付金额不能超过上限500元,否则该凭证无效。但村集体使用该支出票据核销的支付金额比例应控制在同年支出(不含土地补偿款支出等专项支出)的20%以内。   

  第二十五条  实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前的村级会计账本、凭证、报表等一切会计资料仍由村委会保存。实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后的会计档案资料,由镇(乡)村级会计代理服务站统一建档保管,但村报账员管理的账簿、登记表册等仍由村委会保存。严格档案查阅借用手续,除业务主管部门、执法机关履行公务需查阅档案之外,其它单位和个人凡要求查阅村级会计档案的,必须经村委会同意后方可查阅。会计档案的保管年限按财政部、国家档案局颁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保管期满后需销毁的,应编制好销毁簿册,在相关部门至少三人以上的严格监督下进行。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随意销毁财务档案。 

  第七章 会计人员管理 

  第二十六条 镇(乡)村级会计代理服务站的会计人员必须持证上岗,要遵守财经纪律、廉洁奉公、爱岗敬业、努力学习、积极钻研业务,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业务素质,认真做好委托代理各项工作。  

  第二十八条  镇(乡)村级会计代理服务站会计人员要严格执行村级财务审批制度。村集体发生的各项收支业务,必须取得真实合法的原始凭证。原始凭证按审批制度经村书记审核和主任审批后,由村报账员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和现金日记账,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向代理会计传递,据此编制记账凭证,登记入账。  

  第三十条  县纪委、检察机关、审计部门可对村级财务收支状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和审计,稽核本村财务收支账目,监督本村财务业务和各项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委托代理会计人员与村报账员至少每季度对账一次,做到账证、账账、账簿、账实相符,并按期把会计账簿、凭证、报表等资料整理成册,统一归档管理。  

  第八章  村级报账人员管理 

  第三十三条  村报账员要认真遵守财经纪律,廉洁奉公,爱岗敬业,努力学习,积极钻研业务,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业务素质。县财政部门定期对村报账员进行业务指导培训,提高村报账员的业务水平,监督落实各项村级财务管理制度。  

  第三十五条  做好本村各项收支业务的报账工作。村集体发生的各项收支业务,必须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严格执行村级财务审批制度,做到无村书记和村主任签字的票据不准付款;票据不合格的不受理;未按程序报批的大额开支不准付款。  

  第三十八条  根据委托代理会计提供的财务公开表,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在村务公开栏中公布本村各项资产、资源、债权、债务、收益分配等财务情况,公开内容每月更新一次,重大事项或重要财务活动随时公开。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制度适用于由村委会代行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小组。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34月印发《昌江黎族自治县村级财务管理制度(试行)》(昌府办201328)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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