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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事项
发布时间2016-03-13

   便民服务事项内容信息表

事项编码 

  

事项分类 

便民服务 

事项名称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事项 

行使依据 

《海南省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八条 

办理主体 

镇计生办 

受理条件 

1、本省离开户籍所的成年流动人口。2、申请材料:(1)未婚人员,需提供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留复印件归档)、未婚证明(所居住单位出的证明)、本人近期1寸正面免冠相片(1)及申请表。(2)已婚男性人员,需提供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留复印件归档)、本人近期11寸正面免冠相片及申请表;已生育二孩以上的,还需提供落实避孕节育措施证明(如结扎或放吉妮环证。放环的,还要提供妻子的三查证,且有近期的查环情况)。(3)已婚育龄妇女,需提供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留复印件归档)、本人近期11寸正面免冠相片及申请表;已生育二孩以上的,还需提供落实避孕节育措施证明(如结扎或节育环证。放环的,还要提供三查证,且有近期的查环情况)。 

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法定期限 

3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当场办理 

办理部门 

镇计生办 

办理地点 

镇行政服务大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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