便民服务事项内容信息表
事项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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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分类 |
便民服务 |
事项名称 |
城乡医疗救助待遇核定初审 |
行使依据 |
《海南省城乡医疗救助实施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三款 |
办理主体 |
镇民政办 |
受理条件 |
1、农村五保对象(一类对象); 2、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二类对象); 3、城乡低保对象(三类对象); 4、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人员、特困家庭的重病人员及县政府确定的特殊困难对象(四类对象)。向村(居)委会提交报销结算清单,持本人户口本或身份复印件及本人农村信用社账户复印件到镇里民政窗口办理。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不收费 |
法定期限 |
15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全流程15个工作日,镇级办理环节1个工作日 |
办理部门 |
镇人民政府 |
办理地点 |
镇行政服务大厅 |
联系电话 |
089826818040 |
权力运行流程图 |
城乡医疗救助待遇核定审核流程图 |
服务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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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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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监察局26699917、县政务中心26698138、镇纪委268183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