便民服务事项内容信息表
事项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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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分类 |
便民服务 |
事项名称 |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事项 |
行使依据 |
《海南省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八条 |
办理主体 |
镇计生办 |
受理条件 |
1、本省离开户籍所的成年流动人口。2、申请材料:(1)未婚人员,需提供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留复印件归档)、未婚证明(所居住单位出的证明)、本人近期1寸正面免冠相片(1张)及申请表。(2)已婚男性人员,需提供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留复印件归档)、本人近期1张1寸正面免冠相片及申请表;已生育二孩以上的,还需提供落实避孕节育措施证明(如结扎或放吉妮环证。放环的,还要提供妻子的三查证,且有近期的查环情况)。(3)已婚育龄妇女,需提供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留复印件归档)、本人近期1张1寸正面免冠相片及申请表;已生育二孩以上的,还需提供落实避孕节育措施证明(如结扎或节育环证。放环的,还要提供三查证,且有近期的查环情况)。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不收费 |
法定期限 |
3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当场办理 |
办理部门 |
镇计生办 |
办理地点 |
镇行政服务大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