便民服务事项内容信息表
事项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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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分类 |
便民服务 |
事项名称 |
户籍变更证明 |
行使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海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第三章第十八条 |
办理主体 |
镇人民政府 |
受理条件 |
户口簿、身份证、由村(居)委会做证明,证实该群众系本村人,在村里务农满一年上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不收费 |
法定期限 |
1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1个工作日 |
办理部门 |
镇人民政府 |
办理地点 |
镇行政服务大厅 |
联系电话 |
089826818040 |
权力运行流程图 |
户籍变更证明办理流程图 |
服务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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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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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监察局26699917、县政务中心26698138、镇纪委26818314 |
在线办理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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