便民服务事项内容信息表
事项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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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分类 |
便民服务 |
事项名称 |
城镇居民二孩生育服务证初审 |
行使依据 |
《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 |
办理主体 |
镇计生办 |
受理条件 |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提出申请,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查,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一)经省或者设区的县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第一个子女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二)离婚后再婚的夫妻,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或者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离婚时依法协议或者依法判决子女随前配偶,新组合的家庭无子女的;(三)丧偶后再婚的夫妻,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四)经县以上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鉴定患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五)夫妻双方一方为独生子、一方为独生女的;(六)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城镇居民,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是少数民族的(不含人口在一千万以上的少数民族),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三、夫妻一方为城镇居民,另一方为农村居民;或者一方为本省户籍居民,另一方为外省户籍居民的,依照女方户籍所在地的生育规定执行。 四、申请时应提供的有关证件材料:1、结婚证、双方户口簿、身份证、一孩生育服务证、一孩的出生医学证明(或户口簿);2、属离婚再婚的离婚证、离婚协议(从原离婚民政部门离婚档案中复印加盖民政部门公章)或离婚判决书;3、配偶死亡的要有死亡证明、户口注销证明;4、属独生子女者,需提供双方独生子女证及双方独生子女父母单位、户籍所在地政府、派出所出具的婚育证明;5、户口不在本地的和户口迁入时间不足两年的均需提供原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生育证明【村(居)、镇两级出具的证明】;6、县计划生育服务站的孕检证明;7、以半边户(女方为农村居民,男方为城镇居民)为理由申请再生育的必须有农业部门出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派出所出具的女方户籍证明、村委会证明 及三个以上村民代表签名盖手印;8、以少数民族为理由申请再生育的必须有民宗局出具的民族成分证明、派出所户籍证明;9、现居住地镇计生办打印家庭信息和生育信息(经办人签名并盖计生办公章);10、经办人员要在复印件上签署“原件已核”并签名加盖公章;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不收费 |
法定期限 |
45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20个工作日(镇级环节时间,含公示时间) |
办理部门 |
镇计生办 |
办理地点 |
镇计生办公室 |
联系电话 |
089826818135 |
权力运行流程图 |
城镇居民二孩生育服务证初审流程图 |
服务表格 |
城镇居民二孩《生育服务证》申请表 |
常见问题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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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监察局26699917、县政务中心26698138、镇纪委268183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