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山村村规民约
为确实做好本村各项工作,规范村民的行为,创建清洁优美的人居环境,经村民代表通过,制定《青山村村规民约》。望村民互相监督,共同遵守。
1. 偷窃者或破坏公共卫生设施者,将以一罚二。
2. 损坏垃圾桶者,将以赔偿,情节严重者,即50—200元的处罚或司法部门处理。
3. 猪要圈养,严禁放养,猪上路就被视为无主猪,随时强行扑杀,如有主猪者,扑杀后,四分之一的猪肉给村卫生管理委员会,用于误工用餐。
4. 牛、羊不得在村主街道,耕地作物上放养。如损坏农作物,将以赔偿,相应给予处罚。
5. 对死禽死畜要深埋,严禁丢弃在河边,江边,村民居住区域。
6. 门前“三包”(包卫生、包秩序、包美化),做到污水不乱排,垃圾,杂物不乱扔,柴火,粪土不乱放。
7. 严禁破坏绿化造林工程,自觉维护道路两边的一草一木。为了确保公共场所,村主街道要做到无乱堆乱放,无乱扔乱倒现象,保证道路通畅。
8. 生活垃圾必须投入垃圾桶,如发现不倒入垃圾桶者,一次处罚20—50元。乱堆建筑垃圾的,一次罚100—500元。
9. 村民不得在环村路旁喝酒或酒后在环村路上砸酒瓶,违者罚一次200元。
10. 对违反以上条款者,由村委会及村小组负责执行。除责令其自行清理,还视情况50—200元的不等处罚处理,直至追究相关责任。
11. 被处罚村民应当在作出处罚,有能力者,即将交出罚金;无能力者,再制定协议交出处罚金(处罚金额交至村卫生管理委员会)。
12. 如被处罚村民对处罚有异议,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的七日内,可以向上级镇人民政府提出复议申请。
13. 村委员会及其人员在收取处罚款时,应当向缴交人出具统一的票据,并盖印章,否则,缴交人有权拒绝缴纳。收取的处罚款,有村委会或村小组统一管理,且全部用于卫生整治开支,或公益事业的开支,不得挪用作他用。如果相关管理人员将处罚款挪用,私吞,依法追究赔偿与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14. 《青山村村规民约》由村委会及村小组负责解释与实施。如有与上级法律规定相抵触之处,应参照法律法规来执行。
15. 《青山村村规民约》在村民代表大会通过,经公示十五日无异议后生效实施。
十月田镇青山村委会 201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