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岭村

南岭村卫生公约
发布时间2016-02-15

  南岭村卫生公约

  为了推进我村民主法制建设,保持我村环境卫生清洁,给村民创造一个干净整洁的生活环境,建设文明卫生新农村,根据县委县政府的指示精神,经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制定本《南岭村卫生公约》,望村民互相监督,共同遵守。

     第一条  全体村民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

  第二条  建设文明、整洁的家园是每个村民应尽的义务,全体村民应人人参与村爱国卫生日活动,提倡以讲卫生为光荣,不讲卫生为可耻的文明卫生新风尚,自觉改善环境卫生面貌。

  第三条  做好家庭环境卫生,定期进行卫生清理,家中杂物堆放整齐,做到家具整洁亮丽,周边环境卫生清洁。

  第四条  自觉维护道路、河道及公共场所的环境卫生,不乱丢果壳和杂草杂物,保持整洁。

  第五条  对不文明的卫生行为,做到相互监督、相互约束,人人参与,相互帮助,相互提高。

  第六条  对发生不讲公德,不讲卫生,并不接受教育的户将取消年度星级文明家庭评创资格。

  第七条  不准随意焚烧秸秆和有害物品,排放未经处理的人、蓄粪便,在道路上晒东西和堆放建筑材料,蔑视环卫工作人员。

  第八条  加强牲畜看管,严禁放浪猪、牛、羊,不得在村主街道、耕地上放养,如损坏农作物,将以一罚三。

  第九条  积极参与文明生态村建设,搞好公共卫生,加强村容村貌整治,建房应服从村庄建设规划,修房盖屋余下的垃圾碎片应及时清理。

  第十条  实行门前“三包”(包卫生、包秩序、包美化),做到污水不乱排,垃圾、杂物不乱扔,柴草、粪土不乱推乱放,生活垃圾必须投入垃圾桶,如发现不倒入垃圾桶者一次处罚50元。

  第十一条  对违反以上条款者、由村委会负责执行。除责令其自行清理、还视情况给于50-500元的不等处罚处理、直至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二条  被处罚村民应当在作出处罚后的七日内将处罚金额交至村监督管理委员会,否则,村委会有权对被处罚村民在其享受的补贴或其他有权支配款项中直接扣交。如该村民在有关民事、行政事务中,需要村委会出具相关手续证明,村委会可酌情不予以办理。

  第十三条  如被处罚村民对处罚有异议,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的三日内向镇人民政府提出复议申请,镇人民政府应当接到复议申请后的十五日内作出答复,镇人民政府的答复为最终处理意见。

  第十四条  村委员会及其人员在收取处罚款时,应当向缴交人出具统一的票据,否则,缴交人有权拒绝缴纳。收取的处罚款,由村委会统一管理,且全部用于卫生整治开支,不得挪作他用。如果相关管理人员将处罚款挪用、私吞,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并向村委会双倍赔偿。

                                 十月田镇南岭村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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