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园村村规民约
为了推进我村民主法制建设,维护社会稳定,树立良好的民风、村风,给村民创造一个安居乐业的环境,促进经济发展,建设文明卫生新农村,根据县委县政府的指示精神,经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制定本《姜园村村规民约》。望村民互相监督,共同遵守。
第一条 每个村民都要服从党和政府的领导,学法、知法、守法,团结友爱、和睦相处,不打架斗殴,不酗酒滋事,严禁侮辱、诽谤他人,严禁造谣惑众、拨弄是非。
第二条 自觉爱护公共财产,不得损坏水利、道路交通、供电、通讯、生产等。
第三条 严禁破坏绿化造林工程,严禁私自砍伐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林木,严禁损害他人的庄稼、瓜果及其他作物。
第四条 加强牲畜看管,严禁放浪猪、牛、羊,不得在村主街道、耕地上放养,如损坏农作物,将以一罚三。
第五条 加强村民尤其是少年儿童安全用火用电知识教育,加强野外用火管理,提高全体村民消防安全意识,严防山火发生,若发生火灾,每个村民都要积极参与灭火救灾工作。
第六条 积极参与文明生态村建设,搞好公共卫生,加强村容村貌整治,建房应服从村庄建设规划,修房盖屋余下的垃圾碎片应及时清理。
第七条 实行门前“三包”(包卫生、包秩序、包美化),做到污水不乱排,垃圾、杂物不乱扔,柴草、粪土不乱推乱放,生活垃圾必须投入垃圾桶,如发现不倒入垃圾桶者一次处罚50元。
第八条 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实行计划生育,提倡少生优育,严禁无计划生育或超生。
第九条 父母应尽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破除生男才能传宗接代的陋习。子女应尽赡养老人的义务,不得歧视、虐待老人。
第十条 对违反以上条款者、由村委会负责执行。除责令其自行清理、还视情况给于50-500元的不等处罚处理、直至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一条 被处罚村民应当在作出处罚后的七日内将处罚金额交至村监督管理委员会,否则,村委会有权对被处罚村民在其享受的补贴或其他有权支配款项中直接扣交。如该村民在有关民事、行政事务中,需要村委会出具相关手续证明,村委会可酌情不予以办理。
第十二条 如被处罚村民对处罚有异议,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的三日内向镇人民政府提出复议申请,镇人民政府应当接到复议申请后的十五日内作出答复,镇人民政府的答复为最终处理意见。
第十三条 村委员会及其人员在收取处罚款时,应当向缴交人出具统一的票据,否则,缴交人有权拒绝缴纳。收取的处罚款,由村委会统一管理,且全部用于卫生整治开支,不得挪作他用。如果相关管理人员将处罚款挪用、私吞,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并向村委会双倍赔偿。
第十四条 本《姜园村村规民约》由村委会负责解释与实施,如有与上级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应参照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五条 本《姜园村村规民约》在村民大会通过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后实施。
护约光荣 违约可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