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平村委会村规民约
为了推进我村民主法制建设,维护社会稳定,树立良好的民风、村风,创造安居乐业的社会环境,促进经济发展,建设文明卫生新农村,根据《民法通则》、《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结合我村实际,经全体村民代表讨论通过,制定本《村规民约》。
一、社会治安
第一条 每个村民都要学法、知法、守法、用法,自觉维护法律尊严,积极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第二条 严禁毁坏、盗窃、偷摸集体和个人财物,对每偷一头猪50斤以下罚1000元,50斤以上罚2000元,羊每只1000元,狗每只500元,鸡每只200元。偷牛的移交给司法部门处理。
第三条 凡是聚众闹事,煽动宗派纠纷,故意殴打他人,造成直接损伤的,除赔偿医疗费外,损失和损坏财物,除依法追究责任和照价赔偿外,并处罚款200至500元,情节严重的,提请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条 不准任何人毁坏堤坝、田埂和山水主要流域等综合水利基础设施,违者除责其恢复原状外,并处罚款200至500元。
第五条 严禁破坏生产,对于积极向监督执行小组检举揭发者,一经核实,给予奖励500元,并对检举揭发者保密。
二、消防安全
第六条 提高安全用火、用电意识。村民野外用火先做好隔离带后报告给村民小组长去查看核实,再报告到村委会,经镇政府同意方可用火。家庭用火做到人离火灭,严禁将易燃易爆物品堆放屋内;定期检查户内、户外电线,及时修理、更新;严禁乱拉乱接电线。
第七条 加强村民尤其是少年儿童安全用火用电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全村村民消防安全知识水平和意识。
三、村风民俗
第八条 提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移风易俗,反对封建迷信及其他不文明行为,树立良好的民风、村风。
第九条 喜事新办,丧事从俭,破除陈规旧俗,反对铺张浪费、反对大操大办。
第十条 不请神弄鬼或装神弄鬼,不搞封建迷信活动,不听、看、传淫秽书刊、音像,不参加邪教组织。
第十一条 每个村民都要保护环境,讲究卫生,每天打扫房前屋后及负责所分保洁路段卫生,实行定点倒放垃圾,定点存放各类玻璃瓶,对农户不定点倒放垃圾的处罚50元,对社会青年和未成年人喝酒而打玻璃瓶的一经发现罚款1000元。
第十二条 家猪必须圈养,村委会设立没收圈养处,对不按规定放养的猪没收处理,农户需交处50至300元罚金后才能认领。不认领者,村委会将按市场价处理,所得款项作为村委会卫生工作经费。
四、邻里关系
第十三条 村民之间要互尊、互爱、互助,和睦相处,建立良好的邻里关系。
第十四条 在生产、生活、社会交往过程中,应遵循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
第十五条 邻里纠纷,应本着团结友爱的原则平等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申请村调解委调解,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不得以牙还牙,以暴制暴。严禁打架斗殴、酗酒滋事、侮辱、诽谤他人、造谣惑众、拨弄是非。造成他人伤害的,应赔偿医药费、误工费等损失。情节严重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若违反者不满十六周岁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由其监护人代为赔偿。
五、村级事务
第十六条 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严禁法外生育。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提倡一对夫妇生育一个孩子。对于要求再生育的,必须经批准后方可生育,违者按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外,不得享受各项强农惠农政策;对不实行计划生育或围攻、谩骂、殴打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使用土地都应服从政府和村委会的统一规划和调整,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林地、耕地;建房应服从城镇建设规划,不扩占,不超高,搬迁拆迁不提过分要求;拆旧翻新,经村委会和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统一安排,不得擅自动工,不得违反规划或损害四邻利益。
第十八条 积极参加兴修水利、修路、道路保洁、植树造林等公益事业和疾病防控等公益活动,对不参加冬修水利、道路建设的农户,就按米处罚(即每米罚50元),对不参加植树造林等公益活动者,按天数处罚(即每天100元)处罚等,并取消各项优惠待遇。
第十九条 矛盾纠纷要逐级反映,参加人数3至5人,不得越级上访、集体上访、闹访,违者按信访有关条例处理。
第二十条 村民按时交纳新农合,新农保参保金。
六、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党员、干部违反本《村规民约》的,可提请村“两委”会议向上级组织建议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或交党员大会与村民代表会议表决,提请罢免职务。
第二十二条 凡是违反本《村规民约》要进行处理的,必须要在调查核实后,经村民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不得擅自处理。当事人若不服处理决定,其可以向十月田镇人民政府申诉。
第二十三条 成立《村规民约》监督执行小组,负责监督本《村规民约》的实施。对于违反本《村规民约》的,一经发现须立即制止并于事后及时向村两委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监督执行小组由村民代表会议推荐产生,对村民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对监督执行小组成员有循私舞弊、收受钱财、弄虚作假行为的,任何人均可举报,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并予以撤换。监督执行人员在履行职务时,任何人不得阻挠、抗拒或打击报复、诬告陷害监督执行人员。
第二十四条 本《村规民约》不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在本村范围内具有普遍的约束力,是所有村民的行为准则。在《村规民约》面前,人人平等,人人都必须自觉、严格遵守。党员、干部要以身作则,带头遵照执行。在本村居住的外来人员(包括流动人口)参照本《村规民约》执行。对本《村规民约》未规定的其它事宜,参照本《村规民约》相似条款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村规民约》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后,公示期七天,自公示期满后正式实施。本村规民约,若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应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本民约从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村规民约》由村民委员会负责解释。
十月田镇村委会
201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