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平环境卫生村规民约
为切实做好本村环境卫生整治工作,创建清洁优美的人居环境,根据县委县政府的指示精神,经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制定本《环境卫生村规民约》。望村民互相监督,共同遵守。
1、偷窃或破环公共卫生设施者,将以一罚三。
2、损坏垃圾桶者,将以两倍处罚。
3、猪要圈养,严禁放养。猪上路就被视为无主猪,随时强行扑杀。
4、牛、羊不得在村主街道、耕地上放养,如损坏农作物,将以一罚三。
5、对死禽死畜要深埋,严禁丢弃在河边、江边、村民居住区。
6、门前“三包”(包卫生、包秩序、包美化),做到污水不乱排,垃圾、杂物不乱扔,柴草、粪土不乱放。
7、生活垃圾必须投入垃圾桶,如发现不倒入垃圾桶者一次处罚50元。
8、为了确保公共场所、村主街道要做到无乱推乱放、无乱扔乱倒现象,保证道路畅通。
9、严禁破坏绿化造林工程、自觉维护道路两边的一草一木。
10、对违反以上条款者、由村委会负责执行。除责令其自行清理、还视情况给于50-500元的不等处罚处理、直至追究相关责任。
11、被处罚村民应当在作出处罚后的七日内将处罚金额交至村卫生管理委员会,否则,村委会有权对被处罚村民在其享受的补贴或其他有权支配款项中直接扣交。如该村民在有关民事、行政事务中,需要村委会出具相关手续证明,村委会可酌情不予以办理。
12、如被处罚村民对处罚有异议,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的三日内向镇人民政府提出复议申请,镇人民政府应当接到复议申请后的十五日内作出答复,镇人民政府的答复为最终处理意见。
13、村委员会及其人员在收取处罚款时,应当向缴交人出具统一的票据,否则,缴交人有权拒绝缴纳。收取的处罚款,由村委会统一管理,且全部用于卫生整治开支,不得挪作他用。如果相关管理人员将处罚款挪用、私吞,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并向村委会双倍赔偿。
14、本《环境卫生村规民约》有村委会负责解释与实施,如有与上级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应参照法律法规执行。
15、本《环境卫生村规民约》在村民大会通过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后实施。
十月田镇保平村委会